第三十四条

有效

叉车、专门用于场地竞赛的车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场地发生变化需要转场(厂)的,应当使用运载车辆进行运输。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