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停车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停车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