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道路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城市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安全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重大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建设。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