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道路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城市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安全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重大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建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