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区支路、小街、窄巷等容易引起交通拥堵的路段,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进行拓宽、改造,纳入交通安全管理,完善微循环道路交通系统。鼓励开放性小区建设,逐步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