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七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驾驶人参加学习,可以选择驾驶证核发地、违法行为地、居住地的安全教育学校。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