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指使他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