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六条有效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