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