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管理责任人;自行负责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环境卫生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车站、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住宿、餐饮、娱乐、商场、文化、旅游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产权人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