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二)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四)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预约大件垃圾收集单位上门收集;

(五)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煤渣,应当单独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不得将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园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等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