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管理责任人应当接受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指导、督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

(二)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容器设置和使用指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及时清洁、维护;

(三)在显著位置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收运时间、处理去向以及责任人信息、监督电话等;

(四)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或者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等行为的,应当进行劝告、制止,并要求其进行分类投放;拒不改正的,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五)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单位。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