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列入考核评价体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等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