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体育、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机关事务保障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