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