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