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宣传引导与社会参与第十八条有效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引导和服务等实践活动,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促进公众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