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逐步建设集大件垃圾拆解、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理利用基地、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