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宣传引导与社会参与第十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落实工作,引导居民、村民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动员、指导、督促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