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一)可回收物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取生化处理技术或者高压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