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和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标注规范、清晰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
(二)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接收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三)密闭运输生活垃圾,防止异味扩散、滴漏、扬尘等二次污染,沿途不得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五)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台账,记录所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时间、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