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以及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接收、处理生活垃圾;
(三)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焚烧处理设施产生的飞灰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实时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
(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时间以及处理衍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技术处理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