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模式。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