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