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监管、税务、海关、大数据等相关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市场主体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制定标准化规则,完善市场主体注销联动服务,提高注销登记效率。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