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注销的登记机关,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监督管理和服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