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示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但公示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清算信息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利害关系人或者相关单位提出异议的。

市场主体在被注销公示期内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