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登记机关依职权拟对市场主体注销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

公示期内,登记机关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征询市场主体是否涉及不动产权利登记、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欠缴税款及未结涉税事项和审理、办理或者执行中的案件等情形以及情况。相关单位收到征询意见函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