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未延期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三)依法歇业期限届满未恢复营业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四)依法被除名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