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办理注销登记:(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二)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未延期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三)依法歇业期限届满未恢复营业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四)依法被除名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