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场主体被除名后,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或者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