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场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