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或者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