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或者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