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用语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躺卧公共座椅;
(二)等候服务时遵守秩序,不逾越等候线;
(三)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宣传、健身等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
(四)在办公或者居民住宅区域,不产生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噪声;
(五)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六)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