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分类投放垃圾,不在城镇街道、绿地等公共区域晾晒衣物;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三)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不乱扔烟头,不乱弹烟灰;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五)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六)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