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有效支持和鼓励以下文明行为:(一)见义勇为;(二)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三)参与志愿服务、慈善公益活动;(四)拾金不昧;(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其他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