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有效在维护邻里和睦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做文明公民、文明业主;(二)合理使用公共区域,不占用公共空间、公共绿地,不损坏公共设施;(三)不得悬挂、摆放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四)合理安排室内装修施工时间,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五)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乱拉电线给电动车辆充电;(六)维护邻里和睦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