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维护邻里和睦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做文明公民、文明业主;

(二)合理使用公共区域,不占用公共空间、公共绿地,不损坏公共设施;

(三)不得悬挂、摆放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合理安排室内装修施工时间,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乱拉电线给电动车辆充电;

(六)维护邻里和睦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