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饮用水水源实行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

对尚未列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城镇供水、农村自备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的划定、调整或者取消,由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跨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调整或者取消,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单位。

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地理界线、具体范围、保护措施以及确定的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