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河(湖)长制考核。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