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第四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