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现有和备用的城乡集中式供水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