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维护公共卫生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等群体的专用卫生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科学佩戴口罩,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五)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依法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

(六)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