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维护生态环境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积极参与长江大保护等行动;

(二)积极参加植树造林、爱护环境卫生等文明实践活动,争做生态公民;

(三)减少垃圾生成,遵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处置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