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礼貌待人,文明用语;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乘坐电梯有序站立、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等候,先下后上或者先出后进,主动给老、弱、病、残、孕和抱小孩的乘客让座;
(五)在文化体育等公共场馆遵守观赏礼仪;
(六)在公共场所文明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活动,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方式,控制音量;
(七)依法文明饲养犬类等宠物,按照规定办证、检疫,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
(八)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