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下列文明行为:

(一)积极参加扶贫帮困、扶老助残、慈善捐助、支教助学、医疗救助、应急救护、文明劝导等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二)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三)无偿献血,依法自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园林工人和其他户外劳动者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免费停车、休息、如厕等便利服务;

(五)其他鼓励和支持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