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共同推进本市文明城市建设。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并将其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