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共同推进本市文明城市建设。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并将其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