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司法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