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举报不文明行为,有权对相关部门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社区工作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对小区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经营单位、环境卫生机构等对经营场所、服务区域内实施的不文明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涉嫌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