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