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