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和查处不文明行为。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执法信息。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