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参加活动人员的文明宣传和教育。

举办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商品展销等大型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应当宣传告知观众文明观赏的礼仪规范,维护场所秩序,保障人员安全。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公筷公勺,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就餐。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