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团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