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内容建设,加强网上正面宣传,丰富网上道德实践,弘扬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