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师生文明素养,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家庭应当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把文明行为规范融入日常生活,崇尚科学、民主和睦、孝老爱亲、团结邻里,家长应当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青少年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