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交通出行、文化体育、公益广告景观小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快智慧城市建设,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