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交通出行、文化体育、公益广告景观小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快智慧城市建设,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