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公共文明引导员队伍,在礼仪示范、秩序维护等方面开展宣传引导服务,劝阻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